此案是合同诈骗吗(3)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总之,笔者认为执行上述司法解释,特别是对有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认定,因为涉及到主观推断,切不能仅凭表象来简单推定,必须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整个案件可供推定的客观事实后才能分析定夺。
结合本案袁广宁的行为,虽然袁具有收到货物、销售得款后,归还其他债务以及为避债而逃逸的行为,但综合整个案件情况来分析,如果袁在和浦发公司做这两笔生意时就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的话,事后他就不会在取得418万元的货款之后再支付给浦发公司155万元。对于袁到案后有关将大部分货款归还银行贷款,以及信用社的拒绝再次贷款,造成他不能还款的辩解,现有报捕证据材料不能予以排除,常理上其辩解与案情较为符合。现实生活中,类似袁广宁这种借得银行贷款后,用其他货款或用新借贷款,归还前次银行贷款的事例,比比皆是。袁很有可能以前从该信用社贷还款就是以此方式进行。况且这次袁逾期归还贷款,信用社因为他的信用问题而通知不再贷款给他,造成他一时无力归还浦发公司的货款的事实发生后,袁也主动将此情况告知浦发公司,以求谅解并要求分期还款,但遭到浦发公司的拒绝。因此,现有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表明,袁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故意,其用销售他人货物所得的货款归还信用社贷款,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逃避是为了躲避浦发公司的债务催讨,而非占有他人货款不还。其行为只能是与浦发公司的债务纠纷,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予以逮捕。
四、处理结果
根据现有报捕材料,黄浦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侦查机关,要求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补充侦查。
正义网·周建中 卫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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