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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忘物”的主观认识因素是区别侵占罪与盗(4)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从被告人罗忠兰主观上的认识因素来看,在当时环境下,被告人罗忠兰也很难认为陈文理的手提包是遗留物,而不是遗忘物。物主将包放在电视机上,已出去40多分钟,直到包厢的客人和小姐全部离开。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可能认为是物主故意放下的遗留物,而认为是物主遗忘了的遗忘物更加合情合理。对此,我们还可以作一次假设,即该手提包被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拿去了,到底是定遗留物呢?还是定遗忘物?显然应定遗忘物。同时,被告人到底是在物主放包时或放包后不久发现,还是在下班离开包厢之前发现,也难以肯定。如果是后者,被告人更应认为是遗忘物,而且不知遗忘物主是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物主的心理态度来看,不能认为手提包是物主故意放置遗留下来的遗留物;从被告人的认识因素来看,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明知是遗留物。相反,从当时的环境来看,认定物主对手提包曾一度遗忘,更加合情合理。被告人认为是遗忘物也是真实可信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从物主的心理态度来考察,某一物品可能是遗留物。但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行为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是遗忘物并将其作为遗忘物,非法占有。对此,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我们认为,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此应定侵占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把行为对象当作遗忘物,在这种认识因素下,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是侵占而不是盗窃。换名话说,行为人遇上了遗忘物便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如果没有遇上遗忘物,行为人则不会另生盗窃故意去窃占他人财产。侵占故意与盗窃故意,其主观内容是不同的。把侵占故意作为盗窃故意定罪,既违背了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又加重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既不科学又也不公平。从客观上看,由于行为人对象处于无人持有状态,行为主观上认为是遗忘物,在客观所采取占有方法是直接侵占。在侵占过程中,虽然也有避免他人发现的隐弊方法,但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有本质区别的。因而,我们认为,既使发生遗忘物认识错误,也应定侵占罪。

    现在我们再回到本案关于罗忠兰的定性问题上来。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实际上已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罗忠兰侵占的是遗忘物。同时,既使由于认识错误,将遗留物误认为遗忘物,也应按遗忘物对待,以侵占罪定罪,而不能定盗窃罪。由此可见,罗忠兰的行为应定侵占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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