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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一、案情

  案例1:

  被告人刘某,男,20岁。

  刘某因故意将一公民杀死,但存在法定从宽情节,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一日,王某因朋友汪某(男,33岁,王某辖区范围内的一个体户)借钱不还,多次索取未果,遂借市场清理整顿之机,利用其身为工商局“打假办”主任的职权,将汪某以销售假烟之名非法关押在市工商局值班室内2日多,以此向汪某家属索要自己的钱款,后被汪某家属告发,遂案发。

  案例3:

  被告人黄某,男,27岁,某国有电视机厂会计。

  黄某为筹集结婚费用,与被告人汪某(男,20岁,无业)经过密谋,在一日深夜,由汪某望风,黄某亲自将由自己掌管的电视机厂刚收回来的一笔货款5万余元盗走。案发后,人民法院以共同贪污罪的主犯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1年,汪某作为共同贪污罪的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问题

  ⒈什么是犯罪的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⒉如何区分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三、研讨

  ㈠犯罪主体的分类

  从一般意义上讲,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因而人人皆有身份。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其独特的含义。按照刑法理论中较为通行的主张,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押的罪犯、男女、亲属等。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叛逃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现行刑法典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依照刑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则应从重处罚。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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