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谎言,“逼”下属将公款汇入自己账户构成(2)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最后,就诈骗罪而言,指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在本案中,行为人李某主观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熆凸凵辖杓觳旎?关对陈某进行立案侦查之机,利用陈某急于避免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心理,虚构了检察院办案人员需要办案经费的情形,诱骗陈某向其给付8万元钱款,这正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李某虽有向陈某暗示给付8万元将有助于其解决问题的情节,但在李某的主观故意中,这只是促成陈某尽快给付钱款的手段,在李某看来,让陈某给付该笔钱的根本手段还是要使其信以为真,误认为检察机关的确提出需要这笔钱;客观上,陈某也确实因受此蒙骗而陷入了该错误认识,而主动给付钱款的。因此,陈某是因受骗而付钱,并非受胁迫而付款,这正是诈骗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所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定诈骗罪。(案例提供:高卫东 蒋艳华)
莫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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