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对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一、案情

  1991年底至1994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信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及指使其养子、妻子收受公司下属和客户的财务,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受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2208900元。其中张某某指使其养子收受下属某公司经卢某某为感谢其重用、提拔及在业务上的关照而送给的珠海澳洲山庄别墅一栋,价值143.75万港币;收受下属房地产公司某经理为张某某同意其辞去公职并在工作移交中满足其意愿而送给的40万港元;收受港商吴某某为求得张某某支持、关而送给的30万港元。在到深圳出差和到香港旅游期间,张某某纵容其妻收受下属房地产公司某经理4万港币;收受卢某10万港币。被告人张某某在与马来西亚某商人洽谈业务过程中,应其要求,签署一系列文件,出卖国信公司的利益,收受该商人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在帮助港商黄某某推销深圳的“福建大厦”四层写字楼,使黄等人获取中介费人民币216万元期间,先后收受黄某某现金8万港元和价值1.6万港元的摩托车一辆;在洽谈、开发深圳“威龙工业城”项目过程中,收受合作方邓某某人民币5万元;在国信公司将合资成立的惠州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交给合资方陈某某兄弟承包经营后,经张某某同意减交了陈某某兄弟应交的利润25.5万元,免交了应交的违约金141万元,张某某先后在香港收受陈某某送给的现金16万港元。上述收受的财物,除别墅和摩托车外,大部分由其养子用于某市烈士公园“水上乐园”项目投资,部分由其妻在深圳存入银行,案发后,已被检察机关追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和通过其妻、其养子收受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系主犯,虽然赃款已被全部追回,亦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10月7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侦查机关查获的赃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以接受黄某某等人财物是受礼、受赠或接受资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属于受贿;张某某的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认定收受张某某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的事实失实;对珠海澳洲山庄别墅没有收受的故意为理由提出上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