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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案情:

  张某(19岁)与刘某(18岁)、李某(18岁)系校友,彼此相互认识。张某在校期间经常欺负其他同学。步入社会后,2004年3月17日,刘某与李某到东营市某商场各自购买了一部新手机,价格都在千元以上,在移动电话厅买手机卡时,被张某看到,张某便将刘某叫到大厅一偏僻处,对刘某说看看他的新手机,刘某一开始不同意,但在张某的一再请求下,刘某便将手机拿给张某看,张某看完后,刘某向其索要,但此时张某不给,同时向刘某说“你再要,我就将手机摔碎。” 刘某无奈便离去。此时,张某又将李某叫到该偏僻处,提出要看看李某的新手机,李某便将手机递给张某看,张某看罢,李某向其索要,张某将自己的旧手机塞到了李某的手中,要求用其旧手机换取李某的新手机,李某不同意,但张某此时对李某说“你是不是连旧手机也不打算要了!”李某听罢,拿着旧手机离去。刘某与李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于是案发。

  分歧意见:

  针对该案件,法官在讨论过程中,对张某构成何罪、罪与非罪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了犯罪,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张某在校时就以欺负其他同学出名,而本案两受害人与其系校友,对这一点早已知晓,而张某是以看手机为由,侵占手机为实,当其以“你再要,我就将手机摔碎。”、 “你是不是连旧手机也不打算要了!”相威胁时,致使两受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使张某劫取财物得逞。张某的犯罪过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某取得刘某手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取得李某手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数罪并罚。张某是以看手机作为欺骗手段,使刘某产生错误认识,将手机交付与张某,虽然张某使用了威胁话语,但整个过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取得李某手机的行为系张某临时起意的“强买强卖”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对其应责令其返还财物和处以治安处罚。对张某取得刘某手机的行为完全系事出无因,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张某取得李某手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塞给李某的旧手机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其不顾对方意愿,强行交易,违反了交易的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但该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本案张某的行为情节轻微,故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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