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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不构成犯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其次,对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应进行实质解释。

    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状表述看,人们很容易认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行为犯,一经着手实施,即使只伪造了一张身份证也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不过是加重法定刑的要件。但是,对刑法分则中任何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均不能脱离总则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制。该“但书”表明,只有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行为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指导,对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不能离开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分则条文进行形式主义的解释。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了刑法分则的文字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即客观上存在符合刑法的文字表述实质上却不值得处罚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刑法做出实质解释,使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仅限于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否则,依据形式主义的解释,完全可能将没有侵害法益或者侵害程度轻微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的实质性要求。因此,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状中虽没有将“情节严重”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具有伪造居民身份证性质的行为都构成该罪。换言之,为购买假身份证而提供照片、姓名、住址等“帮助伪造”行为不应当被简单地认定为该罪的共犯。

    再次,将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解释为非罪是居民身份证法的要求。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身份证法已经将“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类型从“伪造”行为中排除出去,就不能将“购买”解释为“伪造”的一部分,更不能将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众所周知,我国法律确立三级制裁体系,即刑罚、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三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重叠。应当运用刑罚来处理的,则不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反之,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亦不能将之入罪,用刑罚加以处罚。既然居民身份证法已经将“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行为来处理,则没有理由将之作为犯罪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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