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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与法律碰撞,你该作何选择--包庇犯罪案透视(2)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2001年底,李倩、李珍、李河、李大、吴玉、刘成、徐均等7人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年半。我们深信,李宇、李香也难逃恢恢法网。

    案例三:越狱潜逃一家三人陪进监狱

    1998年2月,看守所在押人员李强等人越狱脱逃。公安机关多次与李强的二姐李桃、大姐夫尹刚等人做工作,要他们规劝李强投案自首,不得包庇。1999年8月,李强潜回尹刚家住了一晚上,并从二姐处借得300元钱和二姐夫的身份证。1999年10月,李强在雅安市自称姓毛,与女青年邓兰确立了恋爱关系。邓兰再三催促结婚,李强不得不告知实情。邓兰想叫他去自首但又不忍心。2000年6月,李强与邓兰一起回到尹刚家住了一晚上。同年8月,李桃、尹刚带着小孩到雅安市为李强过生日。

    2002年4月,公安机关在雅安市将李强和邓兰抓获,之后,李桃、尹刚也落入法网。三人如实供述了明知李强是逃犯而不报告,反而提供钱物及躲藏地点的事实。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李桃、尹刚、邓兰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半、4年;李强因案情重大由中级法院审判。

    悲情故事为何一再发生?

    显然,对已经实施犯罪的亲人、朋友提供庇护,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但实际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而且提供庇护的人也将受到制裁;同时,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会为自己的庇护行为而长期处于高度紧张和担惊受怕的状态。可以肯定地说,包庇是得不偿失的行为,也是对亲人、朋友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但是,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包庇犯罪的案件仍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简阳市检察院近3年来办理包庇案和窝藏案10件22人、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案2件2人,已公诉的全部作了有罪判决。这12件24人中,有3件3人属于犯罪者的朋友,其他全是亲人;10件22人发生在农村;有3件共把16位亲人拉进了犯罪的泥潭,导致一大家子"未进宫"的所剩无几,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教养孩子、照顾老人,其现实和潜在危害不可低估。如:案例一中,一家6兄妹有4兄妹和2个姐夫涉嫌犯罪,因刘亮读中学的孩子无人照顾,司法机关只好对他改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是什么原因驱使他们这样做?总体上说,肯定都是把个人情义放在首位、凌驾于国家法律和社会整体利益之上。具体看又有区别:一是无知法盲型。不知道法律的有关规定,虽然从道德和良知的角度明白包庇犯罪的人是不对的,但并不清楚包庇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认为即使被发现也就是批评教育了事。如:案例一中的陈菊说:"我不懂法,想到自己从来没有干过坏事,即使要逮也就逮他一个人嘛,咋会牵连这么多人。"二是心存侥幸型。有的认为帮助亲人和朋友是人之常情,可以被社会和他人理解,群众不会管,司法机关也不容易发现。有的认为参与者多,法不责众,不会出大事。有的认为自己办事谨慎,就是出钱、出力、出点子,办了就完了,不会留下什么证据。三是明知故犯型。这是典型的情大于法而知法犯法。他们认为亲戚和朋友之间,就要敢于两肋插刀、在所不惜,在关键时期和危难时刻站出来"扎"起,否则太不地道、太不够"哥们".如:案例一中,唐坚对妻子说:"这样万一有事,我们两个也跑不脱。"但陈玫想,是自己的亲弟弟犯了事,不帮忙说不过去,能躲一天算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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