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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开走他人汽车造成车毁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2.方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判断方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听信方某的“用车子来玩一玩,不想长期占有”的辩解,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认定。“占用”和“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占用”是指附带条件地控制和行使财物的使用权,附带条件消失后将财物使用权移交给所有权人。“占有”是指排他性地控制财物的所有权,其他人不能干预。财物控制权是否实际掌握在物主手中,是“占用”与“占有”的本质区别。

  在本案中,车主对汽车完全失去了控制权。虽然汽车所有权合法转移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转户为前提,但车主不知道开走他车子的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无法知道车子的行踪,车主实际上已经完全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权。根据一定理由或者经物主同意使用他人财物,用而不还,是民事上的“恶意占用”。方某不认识车主、无因无由、在车主的阻拦下把车子开走,不属于民事上的恶意占用。此外,方某没有归还汽车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动,甚至不具备把汽车直接归还车主的客观条件。方某不认识车主,不知道车主的姓名、住址和电话,无法直接把车子归还车主。事实证明,方某把车子开走的时候没有说是借用,车子被开走后10个小时内,方某也没有与车主或车主的亲友、单位联系。因此,应认定方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而不是“非法占用”的目的。

  综上所述,方某的行为不是民事上的“恶意占用”行为,也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而是抢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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