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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停止供电的电缆线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对于后者,这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也是在认定中易忽视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是起点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其破坏的具体对象、具体部位、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从本案来看,行为人盗割的是地埋灯里的电缆线,其行为惟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在通电情况下行人有触电的危险。但是在其盗割之前,路灯维护人员已经因该地区电力设备被偷盗的现象采取了停电的安全措施,这种停电与因电力不足而停电是截然不同的,电力不足停电由于其停电原因的暂时性和不确定性,随时有恢复通电的可能,因此存在着造成触电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而本案中停电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安全,防止出现触电事故,只有经过修复后才会恢复供电,因此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暂停供电的电缆线不宜视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且李某的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李某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考虑到行为人盗割电缆线的价值也不符合盗窃罪等罪的构罪数额,因此李某应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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