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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给手机充值应定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其次,徐某占有信用卡账户上的钱款的手段是窃取,而非骗取,在对信用卡的使用性质上是盗用,而非冒用。本案中作为信用卡账户管理者的银行来讲,对于王某信用卡被恶意使用既无过错,也无过失,它的转账行为完全符合与持卡人的事先约定,它所提供的电话银行服务功能仅仅是被徐某作为犯罪工具利用了一下而已。犯罪工具如何能成为犯罪对象呢?因此银行肯定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作为信用卡所有人的王某对于账户上钱款的被非法占有是毫无察觉的,显然也不可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从受害人王某的角度分析,徐某的行为完全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

  再次,从信用卡诈骗的立法原意分析,主要是针对利用信用卡的外形特征,采用诈骗手段的犯罪行为,并不包括利用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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