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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一、案情

  1997年10月,某县农民蔡某(女)的弟弟因为犯奸淫幼女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听人说将会判处很重的刑。因蔡某娘家就这么一个男孩,而蔡某的母亲因年老无力为此事奔走,即要蔡某多方求人以救一救蔡家这棵独苗。蔡某经多方了解,打听到婆家的一个远房亲戚李某在县城工作,即央求李某帮其找人为其弟弟开脱罪责。李某碍于亲戚情面答应了蔡某的请求。蔡某当即回家筹了1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用于给法院的人送礼。李某即与其在法院里担任刑庭副庭长的熟人张某联系,因张某出差未归而使得蔡某托付的事情没有办成。蔡某的弟弟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蔡某认为李某没有为其办成事,即找李某索要用于送礼的10000元现金,但李某谎称已经送礼用掉了而拒绝返还。蔡某经多次索要不成,即将李某告到法院。

  二、问题

  在一审法院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其欲用于行贿的10000元应予以没收,同时李某不负有返还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蔡某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而且数额较大,属于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罪,应当移交刑庭追究李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最后合议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作出了没收蔡某交给李某用于行贿的10000元,李某不负有返还蔡某10000元现金的民事判决。我们认为,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蔡某交给李某用于行贿的财物是否为侵占罪的对象,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基于非法的原因而交付的财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对象问题。

  三、研讨

  (一)基于非法的原因而给予的财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对象的争议观点及辨析

  在论及代为保管的合法性问题时,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代为保管必须是对他人财物合法保管,不包括非法保管的情况①。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代为保管应当是对他人财物的合法管理。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是非法占有的,即使行为人对该财物非法行使所有权,也谈不到构成侵占罪的问题。如行为人因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将获取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乃该犯罪行为的当然结果,其处分该物的行为,也为该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成立侵占罪①。但是,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保管很难说是合法的,如行贿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与行为人代为行贿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盗窃犯将窃取的他人财物交由行为人保管,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显然属于非法占有。刑法理论上一般将这些情况概称为对基于不法原因而交付财物的占有。对于这种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如果能够肯定的话,那么代为保管就应包括这种非法保管的情形在内。中外刑法理论对此问题向有争议,具体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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