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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鼠克星”致死人命,店老板如何定罪刑(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那么,司法解释为何还要单独规定"施行时间"呢?这是因为"施行时间"的作用在于明确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其施行以后发生,以及虽在施行以前发生但施行以后尚未审理和正在审理的案件。对施行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不再适用该司法解释改判,这有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和既判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对其施行后尚未审理和正在审理的案件也不适用,不能把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与刑法的时间效力等同起来,故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对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表明,司法解释是有溯及力的。但根据《规定》第2条的理解,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一种意见混淆了《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与刑法的时间效力,故而是错误的。陈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25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但在量刑时,应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2004年6月2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毒害性物质而非法买卖,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但鉴于被告人陈某一贯表现较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具有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节,故应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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