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也正是这样。他告诉犯罪嫌疑人高某:“白天你不能来,别人会发现的。要到凌晨1、2点钟的时候来,到时我会把大门打开的,那么晚了就不会有人发现的”。这实际上暴露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在金钱的诱惑下,秘密窃取集体财物的主观心态,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高某行窃大开方便之门,使盗窃行为得以顺利地进行。
再从两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来看,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一是犯意由其提出的,二是由其进厂进行盗窃,窃后又进行销赃的,系本案的主犯。犯罪嫌疑人李某只是乘深夜无人之机,为犯罪嫌疑人高某行窃提供方便,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从属于主犯的,即所谓无主犯就无从犯。因此,在定性时也应根据从随主的原则,以主犯的行为作为定罪的依据,即以盗窃犯罪处理。可见,这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盗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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