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2)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第二、根据前面的一种观点,前半部分定为非法拘禁,后半部分定为敲诈勒索,则后半段定性忽略了也有非法拘禁的成分在内,因此可认为本案符合结合犯的构成特征,即刑法中将两个本来独立的不同罪名结合在一起,规定成另外一种独立的新罪名的犯罪形态。即绑架他人已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勒索他人财物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两罪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罪名:绑架罪。
第三、从表面看来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但更应看到其犯罪行为并没中断,如果中断了,则该案应分两部分来定性;没有中断,笔者认为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条法律,择一重罪处罚。
第四、虽然犯罪嫌疑人是拿出其女友的借条让被害人支付,但事实上被害人本人与犯罪嫌疑人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更无义务替其女友偿还债务。因此该案不可视为为索取债务而进行的非法拘禁。
综上所述,笔者对此案的定性倾向于定涉嫌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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