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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实施轻微暴力或威胁 公然索要少量财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2001年2月7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裴礼珍在江苏省兴化市新垛中心中学附近路段,拦住骑自行车去学校上学的初中学生董风进,以董风进在学校经常打架、欺负他的亲戚为借口,问董身上有没有钱,董称没有时,裴礼珍即以“没有钱,要么把衣服脱下来,要么把自行车留下来”相要挟,迫使董风进给了裴礼珍6元人民币。

    同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裴礼珍在上述学校附近路段,拦住去学校上晚自修的初中学生郭全才,要郭给点买香烟的钱,并以拳头顶住郭的嘴巴相威胁。郭告诉裴礼珍身上只有110元,其中100元要用于交住宿费。裴礼珍要郭将钱拿出来给他看一看,如果真是只有110元,他只要10元钱。郭全才遂将身上票面额分别为100元和10元的人民币掏出来给裴礼珍看,裴礼珍拿了其中的10元。

    同日18时许,被告人裴礼珍在上述学校门口,拦住去学校上晚自修的几名初中学生中的张立亚,以向张借钱为借口,问张身上有没有钱,张称没有时,裴礼珍将手搭在张的肩上,瞪眼问张“够真没有”,张遂将钱包拿出来交给裴礼珍,钱包中共有人民币27元,裴礼珍拿了其中的26元,将钱包还给张立亚,并说还有1元钱留给张次日买早饭用。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裴礼珍供认不讳,但辩称其纯属开开玩笑而已。在审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裴礼珍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裴礼珍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立即劫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且多次抢劫,属法定的八种严重情节之一。故应以抢劫罪定性,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裴礼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法律特征,因强索数额较小,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裴礼珍实施轻微暴力或威胁向未成年人公然索要少量财物,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其行为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不相吻合,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若以敲诈勒索定性,不以犯罪论处,则亦有放纵犯罪之嫌。被告人裴礼珍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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