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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5.1997年5月,恒昌公司董事长董华湘通过中介人与省棉麻公司联系融资的事情,经双方商定由省棉麻公司出资100万元,年利率为17%。董华湘将商谈结果告之被告人杨文,杨文同意按以前的方式办理。5月20日,省棉麻公司贾奕等人将100万元资金转存东茅岭分理处。被告人杨文以“杨丽”的化名填写存款凭条后存入100元,打印在存单第二联(留底联)入银行帐,在套出的存单第一联(客户联)上打上“贾奕”的客户名和100万元的存款金额,并加盖银行有关印章,接着在存单上背书,盖上伪造的银行行政公章后交给省棉麻公司人员。杨文将此100万元转入恒昌公司帐户后,将9.53万元作为利差交给省棉麻公司。

    6.1997年7月,恒昌公司董事长董华湘经中介人联系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商定:由基金会融资给恒昌公司使用,恒昌公司按引资额的10.5%以捐款的形式给基金会。7月25日基金会将600万元汇至岳阳。被告人杨文以“王中波”之化名存入300元套取存款存单的客户联,伪造600万元定期存单,并与董华湘一起伪造背书后,将存单交给基金会有关人员。同时,董华湘按照约定以捐款的名义返给基金会63万元。尔后,被告人杨文将300万元借给恒昌公司,余下300万元借给谭氏公司。

    7.1997年10月,被告人杨文伙同董华湘又从基金会引存资金800万元后,杨、董采取上述同样的“体外循环”方法,将800万元转入恒昌公司帐上。但被告人在未经董华湘同意的情况下,从恒昌公司帐上下帐100万元借给谭氏公司使用。

    被告人杨文在作案过程中,多次接受谭氏公司的邀请,到澳门、北京等地游玩,并得赃款3万余元。

    1997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文向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投案自首。

    案发后,全案共追回现金7893718.01元及部分物资。

    「审判」

    1999年4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文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杨文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文有投案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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