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6)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被告人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要发生在1996年5月至1997年7月期间,共作案6次,涉案金额1700万元,当时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对此类行为均未规定为犯罪。1997年《刑法》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此《刑法》生效之后(即1997年10月1日之后)被告人只作案1次,涉案金额800万元。为此,杨文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杨文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将1700万元资金用于非法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种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杨文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罪,而连续犯在刑法效力的适用上有其特定的要求。所谓连续犯,就是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一种犯罪形态。连续犯在本质上是数罪,因具有连续关系而在刑法上以一罪论,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裁判上从重处罚。正因为刑法把连续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当连续犯的一部分犯罪在旧法时期实行,另一部分犯罪在新法时期实行时,均应按其行为终了时的法律(即新法)定罪处刑。本案被告人杨文在1996年3月至1997年10月期间,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7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触犯了同一罪名。其中,除第一次因贷款已按期归还,未造成重损失,依法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外,其余六次均可独立成罪。因此,杨文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罪,按照上述对连续犯的处理原则,其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及以后实施的行为均应统一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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