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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适用刑罚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1999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培亮(男,33岁,安徽平邑县人,案发前在苏州新区枫桥建林村承包采石宕口)为贪图便宜请被告人侯贺龙(男,47岁,平邑县黄坡乡侯楼村会计)帮助购买炸药运往苏州开采石料。同年3月10日,被告人侯贺龙谎称村建道路需购炸药,私自出具村委会证明并加盖公章,骗取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意后,伙同被告人徐培亮至山东省平邑化轻建材有限公司购得“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系民用爆炸物品)2000公斤。后被告人徐培亮又与家人一起将炸药分装在苹果箱内租车运至苏州市郊区浒墅关新区鹿山村其租住处,和性质相抵触的火雷管与导火索同库储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培亮租住地追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1141公斤、8号工业纸壳火雷管162发和导火索100米。

    本案系我市查获的数量最多一起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案。审查中对本案两被告人构成犯罪均无异议,但在对两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上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徐培亮、候贺龙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一般,对两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其主要理由:一是我国法律对该罪未明文规定何种情形属“情节严重”,我省的司法性文件也无这方面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应就低认定“情节一般”。二是两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的爆炸物虽然数量很大,但认定情节严重,数量并不是唯一标准,还要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动机和后果等诸多因素。三是两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一般,系为了贪图便宜,购买爆炸物完全为了自用而非转手倒卖,不具有营利性质,其犯罪主观恶性较之以牟利为目的有很大的不同,更何况事实上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人徐培亮、候贺龙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对两被告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主要理由是:两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的爆炸物达2吨,数量巨大,虽然“两高”尚无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应如何理解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权威解释,但结合具体案情,从两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和储存的炸药数量综合考虑,应认定“情节严重”。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第一,虽然目前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何种情形属“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数量巨大应当是衡量“情节严重”很重要的标准之一,因为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对社会的危害性的大小。一般说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的爆炸物的数量越大,对社会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也就越严重,当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也就越大,反之则就较轻、较小。因此,在当前的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通常是指: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大量爆炸物或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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