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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兼谈侵占罪中拒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一、案情

  1997年11月8日,顾某乘坐侯某的出租车外出办事,下车时将自己的装有“爱立信”手机的手包遗忘在出租车前排座位上。侯某发现该手机,遂将其藏在座位下。顾某下车后不久,发现丢了手机,就立即拨通了自己的手机,侯某接了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要求侯某交还捡到的手机,并表示愿给予酬谢。侯某即回答:“你把你的电话告诉我,晚上等我的电话。”顾某即将自己的家里电话告诉了侯某。当晚10时左右,侯某给顾某打电话,要求顾某拿出3000元酬金来换取手机。顾某表示要价太高,最多只能给1000元,侯某没有同意。当晚,顾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将侯某抓获。

  二、问题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于本案的定性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侯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认为侯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有的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处理本案可循着这样的思路进行,即通过对侵占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分析,确定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如果可以排除的话,再通过分析侯某以索要酬金为条件的行为是否表明了侯某拒不退还顾某财物这一主观意图,这当然要分析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对象问题。如果可以肯定侯某具有拒不退还顾某财物的主观意图,就能够认定侯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侵占行为。因此,分析侵占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与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对象问题就成为解决本案定性的关键。

  三、评析

  (一)侵占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划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但是,根据我们对刑法关于两罪罪状的规定的科学分析,两罪的区别是相当大的:第一,就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而言,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在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第二,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对象有一定的特定性,即它只能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具体包括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偶然发现的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而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则为行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的他人财物。此外,敲诈勒索行为直接指向的人也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①。第三,犯罪客观方面有不同的特点。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占有,就侵占行为实施过程中财物的占有状态上看,不存在将财物由其他控制人手中移转到行为人手中的情况,即侵占罪并不改变财物的实际占有状态。而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以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地改变财物的占有状态,即由其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转变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非法控制,从而使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控制状态发生了变化。此外,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以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被告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为要件,而侵占罪并不以此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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