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销毁帐册,是挪用,还是贪污?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原系梁平县移动分公司经理。2002年7月调任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副经理。李某某在梁平移动分公司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2年5月上旬,从其公司小金库中转出人民币5万元,借给其老乡从事经营活动。6月初,小金库管理人员陈某某调离梁平,在进行工作移交时,李某某授意陈将5万元借款手续隐匿起来。同年7月下旬,李某某本人调离梁平时,又指使下属将小金库帐册全部销毁,将5万元借款据为己有。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讨论定性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李某某在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款凭证,只是叫小金库经办人将5万元存款转到其指定帐户,继而借与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在自己调离时,销毁的是全部小金库帐册,并非仅限于5万元借款帐页,由此对于原小金库经办人员而言,李某某的行为是借款,而对于现接手的小金库管理人员而言,对此借款一无所知,但其借款的性质没有改变,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理由: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公司小金库帐上借出人民币5万元,转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此时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当其得知小金库管理人陈某某调离梁平时,授意将5万元借款故意不转交新的接收人,此时李某某便产生了占有5万元借款的动机。同年7月,当李某某本人调离时,认为占有5万元借款的时机已完全成熟,遂在交接时,指使其职工将小金库帐簿全部销毁,当帐簿完全销毁时,李某某已将5万元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已由公款变成了私人占有的赃款。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应对李某某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一) 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是挪用还是贪污,必须从行为人李某某的主观故意出发。本案中,李某某先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小金库的钱(亦为公款)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此时应定性为挪用公款。但当李某某得知小金库管理员陈某调离时,指使陈隐匿借款手续,很明显,李某某此时的主观故意就是欲非法占有先前所借的5万元公款。当李某某本人调离时,指使下属销毁全部帐页,从而使自已占有公款更具有隐蔽性,贪污的主观故意更加明显。

  (二)第一种意见强调李某某调离时,销毁的是全部小金库帐册,而非仅限于5万元借款帐页,李某某主观上是想隐匿全部小金库资金,并非刻意占有5万元公款。但这种意见忽略了李某某趁小金库管理员陈某调离时,授意其不移交借款手续时所表现出的主观占有故意。当李某某本人调离时,将小金库帐页全部销毁,使得其占有公款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其主观上就是要实现彻底占有公款的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