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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帐册,是挪用,还是贪污?(2)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三)贪污与挪用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想归还公款。本案中,李某某先是授意他人不移交借款手续,后又销毁帐页(包含借款部分),主观上不存在归还的意图,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综合以上意见,李某某销毁帐册,占有5万元借款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

  网友针对此案进行的评论:

  大杨:同意第二种意见,构成贪污罪,挪用与贪污是不同的,主要区别是挪用是改变财物的使用权,因此在帐上的反映是财物库存少与帐上数目。贪污是改变财物的所有权,在帐上反映是此笔财物的减少,单位失去了财物的所有控制权利。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销毁账目的手段,隐瞒了应收账款,从而使得单位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使其能非法的占有该不财产,因此符合贪污罪的构成。

  海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因此,如果案情结果符合以上标准,还应当依法追究李某,陈某的销毁会计资料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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