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3)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2)李树祥将待业保险金借给隆昌实业商行有偿使用,在签订借款协议前,曾两次到商行进行考察,了解商行的资信情况。在确信该商行有偿还能力后,才将钱款借给商行,并且履行了法律手续。李虽然没有让商行另找单位担保,但要商行以67万余元的商品作抵押,这也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正因为有这批商品作抵押,李才敢于在商行没有归还第一笔借款的情况下,又再次借款给商行。借款到期后,李又多次催还借款,当得知商行负责人赵鸿彪因偷税案被捕,积极想办法追回了19台投影机,后因自己被拘留,才无法继续追款。由此可见,李树祥的行为虽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他并非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因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3)如何采取多种形式使待业保险金保值、增值,是在改革中提出的一项探索性的工作,上级没有完备的政策规定,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在这种情况下,李树祥进行大胆尝试,工作出现失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对这种工作上的失误,不宜当作犯罪处理。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树祥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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