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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存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牛宽朝,男,38岁,山西省永济市人,系北京纪元创智贸易有限公司经理。2000年1月至4月间,牛宽朝借“北京纪元创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 未经有关单位的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 “三维营销”活动。他声称所谓的“三维营销”活动就是在投资者、经销商、消费者三者之间形成互补关系,在市场的三维空间中不断强化,形成稳定的网络,具体操作办法就是“400元项目”和“600元项目”。股民一次投资5份共2000元加200元手续费,20天后返还2480元;股民一次投资3000元加300元手续费,20天后返还3820元。股民还可以凭收据领一份价值100元左右的日用品。通过这种玄妙的理论和具有可观利润回报诱惑的方法,牛宽朝大量非法募集资金,非法集资款高达人民币1253.18万元,受骗群众500多人。公安机关经过大力追查,冻结了牛宽朝用其本人及家人名义存储的邮政储蓄存单,追回了牛宽朝个人借出的款项,但至今仍有近100万元人民币无法返还。

    二、分歧意见

    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牛宽朝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理由是:首先,牛宽朝大肆虚构集资用途,称要将集资款项用于进行西部开发、承包医院等等,但没有任何投资行动或计划,显然是对股民的欺骗。其次,牛宽朝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包括经过虚报注册资本而得到的公司营业执照以及虚假的纳税申报,有隐瞒经营性质的行为。再次,牛宽朝将数十万集资款由其以本人及家人的名义存入私人户头,且未经股民同意,将20余万集资款借给他人或作为酬金送给他人,说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

    另一种观点认为牛宽朝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理由:一是牛宽朝没有虚构资金用途,西部开发等只是远景规划。二是牛宽朝在募集资金的活动中没有采取诈骗的手段,在资金的收集、返还等运作方式和“红利”的产生问题上,牛宽朝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三是不能证明牛宽朝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三、评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是牛宽朝的行为应定为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形式上看,都是被害人主动将钱款交到行为人手中,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两者的差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后者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具体行为上,前者通常是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后者通常是不应或不能吸收存款而吸收。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犯罪的条件。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仅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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