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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存(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本案的焦点归结于以下两点:

    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是对本案加以定性的关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并且,具有其他欺诈行为,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本案中,牛宽朝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注册公司,又以该公司为名非法募集资金,同时进行所谓“销售产品”的虚假纳税申报,隐瞒其经营性质,欺骗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牛宽朝在给股民“上课”时号称其“三维营销”理论已获国家专利,其集资行为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这明显是对股民的欺骗。牛宽朝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发展计划,向股民描绘了天方夜谈式的美好前景,实际上,他所辩解的所谓投资行动,经查证纯属编造,也没有任何其他具体投资计划,而且在其资金运作过程中,短短的4个月时间,所吸纳的集资款便亏损近百万元,即便是有投资计划,也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因此  牛宽朝的行为应属于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本案如何定性的另一关键。实践中,有些集资诈骗者不但并未携款逃跑,而且以后诈骗的集资款返还先诈骗的集资款,或者支付所许高额回报,以此诱惑股民继续上当受骗,同时大肆挥霍集资款,直到有朝一日连“本钱”也无法归还时就以“投资有风险”为借口赖帐。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犯罪分子的狡猾伎俩,并不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牛宽朝在未向股民公开的情况下,把大量集资款存入其私人帐户、用于其个人消费挥霍以及个人还债或其他私人用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公安机关为了挽回群众损失,在追缴赃款的过程中向牛宽朝讯问存单去向,但其一直拒绝提供,最后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系统多次查询才将牛宽朝的个人存款扣押冻结。可见,牛宽朝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而且这也是对股民实行欺骗的表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牛宽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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