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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云、鲁贵云等人盗窃、走私乙醚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张汉云,男,21岁,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原系孟连县石油公司工人,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贵云,男,26岁,傣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原系孟连县石油公司工人,1992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祥,男,30岁,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农民,住孟连县孟连镇娜允七队,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林,男,22岁,佤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原系孟连县车队工人,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岩忠,男,22岁,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农民,住孟连县勐马镇勐马小寨,1993年6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春发,男,29岁,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住孟连县孟连镇芒弄办事处怕当社,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1992年4、5月间,孟连县公安局在边防检查站查获了两批走私物品乙醚,寄存在孟连县石油公司。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鲁贵云得知此事后,产生了盗窃乙醚以走私牟利的邪念,遂勾结被告人张汉云、鲁祥、岩忠预谋作案。

    1992年4月间,鲁贵云指使张汉云、鲁祥盗窃乙醚,并告诉他们盗窃的方法,许诺事后每人给120元酬金。张汉云又邀岩忠参加。当月的一天晚上,张汉云、鲁祥、岩忠带着鲁云贵准备的4只25公斤装的塑料桶、塑料管和绳子,从鲁祥家出发到石油公司油库,翻墙进入放有乙醚的仓库,盗走乙醚100公斤,价值4910元,先藏于鲁祥家,后被鲁贵云拉走。

    1992年5月的一天,鲁贵云再次叫张汉云、鲁祥去盗窃乙醚,许诺给予酬金。张汉云邀约被告人李海林参加。当晚,张汉云、鲁祥、李海林带着鲁贵云准备的5只25公斤装的塑料桶,从鲁祥家出发,按照前次的路线和方法,从石油公司仓库盗走乙醚125公斤,价值6137.5元,先藏于鲁祥家,后被鲁贵云拉走。

    1992年6月9日,经被告人何春发联系,缅甸国的走私分子“小改发”到孟连与张汉云、李海林商谈走私乙醚之事,双方商定了价格和交货地点,“小改发”并预付定金1000元,用于租车费和搬运费。当晚,张汉云、李海林再次邀约鲁祥参加盗窃乙醚,答应给鲁祥200元。三被告人从鲁祥家拿了9只25公斤装的塑料桶,按照前两次的路线和方法,从石油公司仓库盗走乙醚225公斤,价值11047.5元,藏于鲁祥家。次日,张汉云、李海林租了一辆“蓝箭”牌汽车,伙同途中上车的何春发等人将225公斤乙醚运往境外,行至芒信边防检查站时被人赃俱获。案发后,张汉云、鲁祥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鲁贵云在证据面前仍不交代罪行,认罪态度极差;岩忠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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