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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显纯盗窃案——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显纯,男,1980年6月1日出生,辽宁省人,无业。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2001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郝显纯原系美国出版在线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下称美国出版在线公司)职员,后被辞退。其于2001年9月3日18时许,因对被辞退不满,在美国出版在线公司办公室内,从计算机上盗取4套6个加密狗软件(价值17958元),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美国出版在线公司报案,并提供被告人郝显纯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于2001年9月4日将郝显纯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发还美国出版在线公司。

    我院认为,本案系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的原则,本案应以盗窃罪论处。遂以被告人郝显纯涉嫌盗窃罪,将此案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认为,软件加密狗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加密狗本身并无实际使用价值,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郝显纯因被公司辞退,心怀不满,采用盗窃公司计算机软件加密狗的手段,达到破坏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所窃的软件加密狗,被告人郝显纯的行为造成了美国出版在线公司的计算机无法正常运行,并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刑。据此,2002年2月6日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显纯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我院认为,海淀法院判决定性错误,遂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我院抗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显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加密狗,是其实施泄愤报复,达到使公司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手段,而非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郝显纯因被美国出版在线公司辞退,心怀不满,蓄意泄愤报复,采用盗窃公司计算机软件加密狗的手段,破坏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002年7月3日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问题

    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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