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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显纯盗窃案——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3)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目的。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是据为己有、转送他人或者变卖、毁弃,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行为人非法占有无论时间长短,均构成盗窃罪。

    (三)“其他方法”的认定。“其他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理解不一。

    有人认为,通常有毁坏种子、秧苗、鱼苗、果树、未成熟的庄稼以及拉闸断电、破坏原材料供应、正在营业的个人商店、货摊等等。无论用什么破坏方法,足以使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遭受破坏,使其无法正常继续生产经营。‘

    有人认为,其他方法,是指法条所列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有人认为,其他方法,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是指破坏电源、水源,制造停电、停水事故,破坏种子、秧苗,毁坏庄稼、果树,制造质量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等。k

    上述观点均存在不足,我们同意如下观点:对于概括性的“其他方法”,在理解上应当把握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采用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方法在类型上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是有形的破坏方法,如毁坏种子、秧苗等,也可以是无形的破坏方法,如对控制系统、图纸、数据的破坏等;第二,行为人采用的其他方法在程度上必须是足以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已经进入的生产经营活动归于失败。把握上述两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就不难理解了。l据此,可以看出,盗窃手段能够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

    (四)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在正确理解了上述三个问题后,我们就可以来解决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应如何定性这个争议问题了。我们认为,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在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出现了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应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按照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最重的一个罪名(即最重的犯罪)定罪。重罪轻罪,以法定刑为标准来判断。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刑罚,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的轻重顺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轻重顺序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比较想象竞合犯各罪法定刑的轻重,可以按如下步骤进行:(1)比较各罪法定刑的上限(即最高刑)。刑种重的,为重罪;刑种相同的,比较各罪的刑期,刑期较长的,是重罪。如果重罪的刑种或刑期相同,比较各罪法定刑次重的刑种及刑期,刑种较重或刑期较长的,是重罪。(2)比较各罪法定刑的下限(即最低刑)。当各罪法定最高刑相同时,比较各罪法定最低刑,刑种较重的,为重罪;如果刑种相同,刑期较长的是重罪。(3)各罪法定刑的上限、下限完全相同时,以行为人意图实施的那一犯罪定罪。j在法定刑轻重的比较中,需要注意多幅度法定刑的比较。多幅度法定刑,是指根据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一个犯罪规定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在比较时,首先应确定犯罪行为在各罪中应适用的幅度,然后再依据上述原则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形下,由于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幅度均系多幅度,且法定刑轻重不同。因此,既可能以盗窃罪论处,也可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具体来说,盗窃罪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个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个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盗窃罪中适用第一个幅度,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也适用第一个幅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因为虽然两罪的主刑相同,但盗窃罪还有附加刑,故盗窃罪重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盗窃罪中适用第一个幅度,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适用第二个幅度,则破坏生产经营罪重于盗窃罪,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盗窃罪中适用第二个幅度,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适用第一个幅度或者第二个幅度,则盗窃罪重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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