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红变造银行现金交款单进行诈骗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此外,牵连犯本来是数行为触犯数罪名,每个犯罪行为都独立成罪,只是因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才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按照重罪定罪判刑,并非说其触犯的其他罪名(即轻罪)就不算犯罪,可以置之不理。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定数个罪名来处理。正确的作法应当是:对被告人每个行为所触犯的法条和罪名都应当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加以述明,只是不分别判刑,然后再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断。不这样做,就不能反映出牵连犯罪的特点,不能体现出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甚至会使人误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一个罪而不触犯其他罪,这自然有悖于判决的本意,也使人感到有漏罪之嫌。可惜目前这类判决书的写法普遍未能做到这一点,本案的判决书也是如此,希望今后能够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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