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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入户盗窃案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是:

    1、被告人曾俊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其故意内容包括三层含义:①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即不属于自己的财物。②行为人明知其窃取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故意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③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对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方式——秘密窃取作出明确的选择。

    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采取秘密窃取手段,这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性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取走。其主要特征有:①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时没有被发觉,暗中进行。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他人。即使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但只要乘被盗主不知觉取走财物的,仍为盗窃罪。③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发觉。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时,事实上被盗主已经发觉,但由于各种原因被盗主并没有加以阻拦,而行为人对此并不知情,仍以为是秘密将财物取走的,仍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当时已明知被盗主发觉,继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就具有公然性,该行为就不能定盗窃罪,而应定抡夺罪。

    本案中,被告人曾俊进入周、梁二人家中虽然主观上是为了秘密窃取财物,但是在被发现后实施了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且实施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与其主观上的秘密窃取和客观上的入户是一个整体,是连续行为,不间断行为,被告人曾俊在被发现后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的认识,已由秘密转为公开,该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直接指向了受害人的人身。正因为如此,被告人曾俊在周、梁二人家中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发生转变,不再停留在秘密窃取的范围之内。因此,认定其行为为盗窃罪显然是不恰当的。

    2、被告人曾俊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

    从犯罪行为的系统来看,抢劫犯罪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利己主义人生观、唯我所需的价值观支配下,为满足自己对财产的需要,不顾法律的禁止,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一定条件下,不惜伤害甚至杀害他人,采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典型的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有所不同,典型的抢劫罪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尔后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而转化型抢劫罪是先以盗窃、诈骗、抢夺为手段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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