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在千岛湖抢劫、杀人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评析」
这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抢劫、杀人案,也是海峡两岸开展交流以来最大的涉台刑事案件。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3人,经过多次密谋策划,手持猎抢、利斧、匕首等凶器,对“海瑞号”游船上的船员、游客进行突然袭击。他们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洗劫财物之后,又以只要钱财不害性命的谎言,诱逼船员、游客进入底舱。先是企图放水沉船未能成功,后又采用爆炸、纵火的方法杀人,其犯罪手段之凶残,令人发指。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32名两岸同胞死于非命,并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尽管3被告人对其所犯的罪行均供认不讳,但法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按照法定的程序,做了大量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运用充分确凿的证据来加以证实。庭审中,有7名证人到庭作证,法庭宣读了28名证人的证言和7个鉴定结论,还播放了10个有关起获赃款赃物的录像资料。所有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发生在千岛湖的这起抢劫、杀人案件确系3名被告人所为。
3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后又杀人灭口,其抢劫、杀人的两种故意、两种行为是明确的,故应定抢劫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实施了用炸药爆炸、用汽油纵火的行为,致使船毁人亡,但其主观故意是为了杀人,且危害的也是特定对象,其爆炸、放火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的手段,故不另定爆炸罪和放火罪。
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有不同的分工,但都积极实施了抢劫和杀人的犯罪行为,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分,法院没有认定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而是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是符合实际的。这3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并能如实交代罪行,但由于他们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法院对他们均依法判处死刑,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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