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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参与诈骗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冯宝霞,化名冯秋影,女,27岁,河北省丰宁县人,系丰宁县草原乡东窝铺村农民。1993年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洪,男,28岁,河北省安国市人,系安国市安装公司工人。1993年1月19日被逮捕。

    1992年9月,被告人冯宝霞伪造了“河北省平泉县供销贸易公司批发站”营业执照副本,并雇人刻了“平泉县供销贸易公司批发站”合同专用章。9月中旬,冯宝霞对被告人邓洪谎称,她从平泉县朋友处借得一套“手续”(指签订经济合同所需的各种证件、印章等),提出与邓合伙做买卖,由邓找销路,邓允诺。9月23日,冯、邓2人一同到北京市密云县北庄乡,冯让邓在村外等候,自己一人去该村北京密云鞋厂。冯持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合同专用章,化名冯秋影,以平泉县供销贸易公司批发站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该鞋厂签订了赊销塑料底布鞋的虚假合同。9月25日,冯在去鞋厂拉鞋前,明确告诉邓洪,自己在平泉县没有朋友,“手续”是假的,并指使邓去新城县白沟集贸市场联系销路并接应货物。邓洪感到受骗,但认为自己未参与签订合同,也未去鞋场提货,只是把鞋卖掉,责任不大,便于当晚前往白沟集贸市场联系销路。9月26日,冯宝霞带车到密云鞋场,提取塑料底布鞋12000双,价值人民币64800元。运到白沟后,冯、邓2人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获赃款41000元,冯得25800元,邓得15200元。案发后,冯宝霞退赃款15000元,邓洪退赃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共20000元,部分赃物被收缴,赃款、赃物已发还事主。 「审判」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宝霞犯诈骗罪,被告人邓洪犯销赃罪,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冯宝霞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邓洪辩解称他是被动参与销赃。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宝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营业执照,私刻合同专用章,签订虚假经济合同的手段,诈骗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诈骗罪。冯宝霞在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明知冯是在进行诈骗,仍继续为冯的诈骗行为的最终实施作准备,并接应赃物,共同销赃。此时邓洪与冯宝霞之间已经形成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邓洪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签订虚假合同和前往鞋厂拉货的活动,但他先到白沟联系销赃,接应赃物,都是为了诈骗行为的最终实施,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洪犯销赃罪的起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邓洪在没有任何被协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完全是出于自愿,其所谓被动参与销赃的辩解不能成立。邓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犯罪后能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1993年5月13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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