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武静等人盗窃兰草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唐武静,男,31岁,四川省彭县人,农民,住彭县楠场镇山泉村9组。1993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祖安,男,20岁,四川省彭县人,农民,住彭县万年乡八井村4组。1993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坤强,男,20岁,四川省彭县人,农民,住彭县楠场镇大曲村5组。1993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天清,男,23岁,四川省彭县人,农民,住彭县楠场镇大曲村5组。1993年7月12日被逮捕。
以上4名被告人原在成都市龙泉同达实业公司家俱厂做临时木工,唐武静是师傅,其余3人是徒弟。
199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武静、秦天清路过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村4组杨正得家,见其院内种有兰草,便进去观看。回到住地后,唐武静对被告人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说:“杨家的兰草值钱”,共谋去偷。7月3日凌晨1时许,唐武静将正在睡觉的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叫醒,要他们去偷兰草。吴祖安翻墙进入杨家,秦坤强在外接应,盗得兰草143窝675苗。秦天清将盗得的兰草隐藏于将军牌饲料厂内。当日,公安机关循踪破案,将4被告人抓获,追回的赃物已发还失主。
「审判」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武静、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犯盗窃罪,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4被告人盗窃的兰草价值人民币34500元,数额特别巨大,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唐武静辩称他虽然向吴祖安等人讲过兰草值钱,但他本人并未去偷,也没有叫他们去偷,是他们将兰草偷回后才知道的。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武静、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的兰草143窝675苗,价值人民币17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唐武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认定盗窃兰草的价格数额有误。被告人唐武静首先提出犯意和犯罪地点,并与其他3名被告人共谋盗窃,然后叫醒他们前去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武静辩称只向3名被告人讲过兰草值钱,没有叫他们去偷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993年9月7日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唐武静有期徒刑九年;判处吴祖安有期徒刑七年;判处秦坤强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秦天清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唐武静,男,31岁,四川省彭县人,农民,住彭县楠场镇山泉村9组。1993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祖安,男,20岁,四川省彭县人,农民,住彭县万年乡八井村4组。1993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坤强,男,20岁,四川省彭县人,农民,住彭县楠场镇大曲村5组。1993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天清,男,23岁,四川省彭县人,农民,住彭县楠场镇大曲村5组。1993年7月12日被逮捕。
以上4名被告人原在成都市龙泉同达实业公司家俱厂做临时木工,唐武静是师傅,其余3人是徒弟。
199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武静、秦天清路过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村4组杨正得家,见其院内种有兰草,便进去观看。回到住地后,唐武静对被告人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说:“杨家的兰草值钱”,共谋去偷。7月3日凌晨1时许,唐武静将正在睡觉的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叫醒,要他们去偷兰草。吴祖安翻墙进入杨家,秦坤强在外接应,盗得兰草143窝675苗。秦天清将盗得的兰草隐藏于将军牌饲料厂内。当日,公安机关循踪破案,将4被告人抓获,追回的赃物已发还失主。
「审判」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武静、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犯盗窃罪,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4被告人盗窃的兰草价值人民币34500元,数额特别巨大,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唐武静辩称他虽然向吴祖安等人讲过兰草值钱,但他本人并未去偷,也没有叫他们去偷,是他们将兰草偷回后才知道的。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武静、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的兰草143窝675苗,价值人民币17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唐武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吴祖安、秦坤强、秦天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认定盗窃兰草的价格数额有误。被告人唐武静首先提出犯意和犯罪地点,并与其他3名被告人共谋盗窃,然后叫醒他们前去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武静辩称只向3名被告人讲过兰草值钱,没有叫他们去偷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993年9月7日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唐武静有期徒刑九年;判处吴祖安有期徒刑七年;判处秦坤强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秦天清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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