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寇洪林使用变造的支票以购货为名骗取回扣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寇洪林,男,41岁,河北省交河县人,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89号。1986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服刑期间先后被减刑一年三个月,于199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199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5年8月15日,被告人寇洪林与赵双春(在逃)合谋,利用变造的现金支票,以购货为名骗取回扣。当天中午12时左右,两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大有劳保用品公司五金机电设备分公司,声称要购进一批机电产品,并与公司负责人商谈价格。商谈中,寇、赵二人提出提高货物价格,并按货款的15%提取回扣8000元。赵双春将事先准备好的假购货单、寇洪林将一张变造的北京市兴达建筑公司的空白现金支票一同交给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在支票上填写了58492元的货款,并给寇、赵二人8000元的现金回扣。寇、赵二人谎称第二天再来提货即离去,价值5.8万余元的货物一直未提走。该公司数日不见有人提货,即派人到银行查询支票,方知支票系变造的,遂报案。回扣款8000元,寇、赵二人各得4000元。案发后,寇洪林的亲属代为退回4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骗单位。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寇洪林犯诈骗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寇洪林伙同赵双春用作废的现金支票骗购5.8万余元的机电产品,并骗取回扣8000元,寇洪林分得4000元。被告人寇洪林辩称,他们只诈骗了8000元的回扣款,并未诈骗5.8万余元的机电产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寇洪林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使用变造的支票进行诈骗活动,诈骗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系刑满释放后又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洪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寇洪林犯诈骗罪不当。寇洪林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公布施行后,应当依照该《决定》对其定罪处罚。对此,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寇洪林以购买5.8万余元的货物为幌子,骗取回扣款8000元,故应认定其诈骗数额为8000元,对被告人寇洪林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6年4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