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剑
案 由:盗窃
一审案号:(2002)屯刑初字第106号
二审案号:(2003)黄刑终字第5号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被告人程剑取得一张户名为朱卫祖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该存折加有密码,被告人程剑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程剑来到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以朱卫祖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又到中国银行老街分理处取出现金1.6万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顺进要求其帮忙取款,余顺进即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在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取出6万元现金。同月12日上午,程剑到中国银行徽山路分理处用朱卫祖的存折取出现金5.6万元之后,将该存折烧毁?尚余4000元存款,并将所取现金藏匿于卧室床头柜中。综上,程剑用户名为朱卫祖的存折提取人民币共计132200元,并占为己有。当公安机关讯问时,程剑即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132200元。
二、控辩意见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剑犯盗窃罪,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存款计人民币132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程剑辩称,存折系捡拾所得,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程剑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程剑窃取朱卫祖的存折,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三、裁判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剑在取得朱卫祖带有密码的存折时,并未占有或控制存折上的钱财,但其利用与失主熟悉的便利,采用多次盗配存折密码的秘密方法,盗用朱卫祖的名义,到银行支出存折上的款项132200元占为己有,并将尚余4000元的存折烧毁,从而使物主失去对该存折上的钱财的控制。因此,被告人程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程剑
案 由:盗窃
一审案号:(2002)屯刑初字第106号
二审案号:(2003)黄刑终字第5号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被告人程剑取得一张户名为朱卫祖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该存折加有密码,被告人程剑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程剑来到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以朱卫祖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又到中国银行老街分理处取出现金1.6万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顺进要求其帮忙取款,余顺进即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在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取出6万元现金。同月12日上午,程剑到中国银行徽山路分理处用朱卫祖的存折取出现金5.6万元之后,将该存折烧毁?尚余4000元存款,并将所取现金藏匿于卧室床头柜中。综上,程剑用户名为朱卫祖的存折提取人民币共计132200元,并占为己有。当公安机关讯问时,程剑即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132200元。
二、控辩意见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剑犯盗窃罪,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存款计人民币132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程剑辩称,存折系捡拾所得,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程剑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程剑窃取朱卫祖的存折,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三、裁判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剑在取得朱卫祖带有密码的存折时,并未占有或控制存折上的钱财,但其利用与失主熟悉的便利,采用多次盗配存折密码的秘密方法,盗用朱卫祖的名义,到银行支出存折上的款项132200元占为己有,并将尚余4000元的存折烧毁,从而使物主失去对该存折上的钱财的控制。因此,被告人程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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