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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望生盗印《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侵犯著作权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二、关于本案的处刑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了具体解释。按照这个解释,个人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刑最高不超过有期徒刑三年。本案是1995年1月19日判决的,时间虽然在上述司法解释之后,但审判本案时口区人民法院尚未得到该司法解释的文件,所以对本案被告人的处刑不可能参照这个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规定两个定量的情形之外,还将“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作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种情形,便于司法机关根据个案情况酌情掌握。在本案中,被告人伍望生非法出版的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政治文献,其盗版中的错、漏达125处之多,有些错、漏使文意变反。例如:把“不要把马克思主义当教条”中的“不”字漏了,造成了较坏的政治影响。因此,认定本案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伍望生有期徒刑七年,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的。

    我们认为,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伍望生的定罪量刑都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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