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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张玉春,男,46岁,吉林省农安县人,原系西北铁合金厂机动处副处长、工程师。1992年3月17日被监视居住,4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恒瑞,男,42岁,甘肃省民勤县人,原系西北铁合金厂机动处电气工人(以工代干)。1992年3月31日被逮捕,1993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1988年,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的甘肃铁合金厂(乡镇企业),在扩建中因原承包方撕毁合同,致使一台5000KVA矿热炉的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无法进行。该厂派业务员崔承勇到西北铁合金厂,请求西北铁合金厂机械动力处副处长、本案被告人张玉春帮助设计和安装该项工程。张玉春同意后,与被告人杨恒瑞一起去甘肃铁合金厂进行了实地考察。厂方对他们说,过去有几个单位承包,都因要价太高未谈成,该厂是乡镇企业,请他们给予扶持。其后,张玉春作了工程造价预算,最后以最低造价30万元与甘肃铁合金厂达成了承包协议。为了便于承包,张玉春征得本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张道智的同意,借用该公司的名义承包此项工程,工程款项也通过该公司的帐户支付,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费。1989年1月1日,杨恒瑞以劳动服务公司代表的身份,以30万元的造价,与甘肃铁合金厂签订了承建5000KVA矿热炉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的大包干协议书。

    承包协议书签订后,张玉春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制作了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与杨恒瑞商定由杨请探亲假组织施工。同年4月4日,杨恒瑞请探亲假27天,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到甘肃铁合金厂施工。由于工程项目增加,施工中又追加工程造价3720元。在施工期间,甘肃铁合金厂共汇给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工程款22.7万元,又根据张玉春的要求,从工程款中汇给张玉春的儿子2000元,供其支付驾驶员培训费。其后,杨恒瑞以支付劳务工资等名义,在征得甘肃铁合金厂厂长的同意后,用打领条的方式,从该厂领取现金74720元。除付给民工工资8000元外,杨恒瑞以支付咨询费、设计费的名义,先后三次给张玉春现金共31000元,剩余的35720元归杨恒瑞所有。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也按规定收取了管理费。

    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该项工程设计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机械运行正常。甘肃铁合金厂为了走帐,要求杨恒瑞将原来打的领条换成发票,杨恒瑞与张玉春商量后,由张玉春购得七里河统一发票三张,由杨恒瑞填写后交甘肃铁合金厂作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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