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3)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二、扣押在案的七千元定活两便存单、七百元活期存折、双菱金戒指两枚,分别发还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编写人注:扣押张玉春的27000元现金和杨恒瑞的23400元现金,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已上交国库,未随案移送,判决后由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宣判后,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没有提出上诉,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被告人张玉春、杨恒瑞承包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虽然借用了西北铁合金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和帐号,但这仅仅是为了对外承包方便,实际上从设计到施工都是他们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和假日组织进行的。该劳动服务公司只按规定领取了管理费,始终没有参加组织和管理,也没有投入任何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这项工程实质上是个人挂靠集体单位所进行的个体承包工程。
1988年6月30日甘肃省委、省政府下发的(88)26号文件《关于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挂靠法人单位,承接科技课题,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其酬金可以在双方合同中规定,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不要干预。”本案两被告人利用业余时间承包工程,从事科技服务,取得酬金,符合政策规定,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甘肃铁合金厂5000KVA矿热炉电器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设计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机械运行正常。这进一步表明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为该厂扩大再生产及时提供了技术服务,解决了该厂的难题,使企业走出了困境,促进了该厂生产的发展。
永登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正确认定了案件的性质,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两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保护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及其合法权益,是完全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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