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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如芬等人截留私分税费贪污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郑如芬,男,30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3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阙小华,男,31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3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林华,男,26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3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威,男,20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3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庆城,男,31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副站长,1993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开信,男,40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副站长,1994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金印,男,26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3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仲庆,男,25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3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昌垣,男,33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4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贵寿,男,22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4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晓明,男,21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4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春庆,男,31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4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灿富,男,37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1994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友珍,男,38岁,福建省永定县人,原系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副站长,1994年10月17日被逮捕。

    上列被告人郑如芬、阙小华、胡林华、李建威、江庆城、陈开信、卢金印、李仲庆、卢昌垣、陈贵寿、李晓明、刘春庆、张灿富、沈友珍,在永定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任检查员或副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互相勾结,不执行永定县矿产资源办公室关于对过往运煤车辆征收煤炭资源特产税的规定,采取少收税费、不给票据、不登帐、不上缴等手段,截留国家税费,然后按一定比例提成分给站领导,余下钱款由当班的班长平均分给值班人员。自1992年8月1日申报站成立,至1993年4月10日案发为止,郑如芬等14人共截留私分税费125030元。其中:郑如芬共分得赃款15882元;阙小华共分得赃款15300元;胡林华共分得赃款13850元;李建威共分得赃款14500元;江庆城共分得赃款7070元;陈开信共分得赃款9140元;卢金印共分得赃款9933元;李仲庆共分得赃款9935元;卢昌垣共分得赃款7700元;陈贵寿共分得赃款5740元;李晓明共分得赃款5020元;刘春庆共分得赃款4740元;张灿富共分得赃款4120元;沈友珍共分得赃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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