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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捆绑他人,抗拒室外警察抓捕的行为能否认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一、 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董某,男,26岁,汉族,某公司工人

    2000年5月23日晚9时许,在大兴区黄村镇某汽车修理部,犯罪嫌疑人董某因自己的女友当晚曾与夏某(男,19岁)等人一同出去吃饭而与她发生争吵。愤怒之下,犯罪嫌疑人董某用尖刀将女友及夏某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5月25日晨6时许,被告人董某携带尖刀来到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女友家外,敲门并声称要看看女友的伤情,但被女友之父马某拒之门外。马某在室内打电话报警,董某在室外有所察觉遂将电话线割断并踹门进入室内。马某躲进厨房乘董某未发现之际跑到门外将门反锁上。董某见女友不在家而门又被反锁逃不出去,便持刀威胁恰在室内的李某(马某姻亲)并将其手脚捆绑。此时大兴区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指令董某停止违法状态,立即放开李某,出室投案。董某非但不听,还用电冰箱顶住门,抵制公安人员进入室内,并扬言如果谁进来就支解李某,如果放出李某需换女友进来。董某以此为要挟与公安机关对峙三小时之久,后李某挣脱捆绑与董某奋勇搏斗,左腕被董某用菜刀砍至轻伤,公安人员趁机打开室门,将董某当场抓获。此案惊动多家司法部门,社会影响很大。

    二、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大家对董某先期伤害女友及夏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没异议,但对董某后期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后期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理由是: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某持刀威胁并捆绑李某,将李某扣押在室内,非法剥夺了李某的人身自由。2、在公安机关多次要求放人后,仍扣押李某拒不放出达三小时之久,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符合非法拘禁罪特征。3、 本案中董某虽然使用捆绑、胁迫等手段控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并有抗拒抓捕、换取其他人质等非法目的,但并未将李某劫离原地,不符合绑架罪中“劫持”的客观特征,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1、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董某非法闯入室内,使用暴力捆绑李某,要挟公安机关并抗拒抓捕,符合绑架罪行为特征。2、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在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一主要客体的同时还侵犯了其他客体。其他客体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但不限于此。本案中董某的行为在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这一主要客体的同时,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隐私权,暴力抗拒抓捕——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这两种客体,符合绑架罪客体构成。3、董某没有将李某劫离原地,但他实际上已将李某掌握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实现了将其作为人质的目的,应该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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