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颢骗卖本单位的锦纶丝贪污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被告人冯颢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贪污所得赃款应全部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冯颢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冯颢的行为应定什么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冯颢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冯颢虽然是锦纶厂的业务员,但该厂在划分销售区域时,只委托冯颢负责苏州市的销售业务,并没有委托他销售无锡市的锦纶丝。销售无锡旺庄储运站的锦纶丝,必须有合同、有罗永诗在场或者有罗的批条才能提货。冯颢曾经找过储运站站长周明昌要求提货,周没有同意,可见冯颢不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犯罪的条件。后来冯颢采取欺骗手段,冒用李培建的名义写了一张让储运站发货的批条,使周明昌信以为真,才将锦纶丝发给冯颢。因此,冯颢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储运站的锦纶丝,销售得款后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定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冯颢的行为应定贪污罪。理由是:冯颢是锦纶厂销售科的业务员,受工厂委托在江苏从事推销锦纶丝的业务。虽然厂方对各个推销员所负责的区域作了划分,冯颢只负责苏州市的推销业务,但是厂里又决定其他推销员如能联系到买主,只要有合同、有罗永诗在场或者有罗的批条,也可以从无锡旺庄储运站提货。如果冯颢不是锦纶厂的推销员,即使他采取伪造批条的手段也不能从旺庄储运站将货提走。正因为他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又伪造了李培建的批条,才能将货提出加以变卖并将贷款据为己有。因此,冯颢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贪污罪。
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对被告人冯颢定罪判刑是正确。
责任编辑按:被告人冯颢骗卖的180件锦纶丝是降价销售的,因此在认定其贪污数额时,不应按其降价后的价格计算,而应按锦纶丝的实际价格(标准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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