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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常富等人抢夺汽车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杜常富,男,26岁,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瞿阳镇南关村委3组12号。1995年3月4日被逮捕。

    199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杜长富和王东升到驻马店找许群(王、许在逃),下午3人欲回遂平县。这时遇见河北省晋州市刘敬奇开一辆“东风”牌三吨柴油汽车(价值5万元)从南往遂平县方向开,因修路堵车欲绕道行驶。杜常富等3人主动上前,杜拿出其驾驶证说是与刘同行,要求搭车去遂平,并说可以为刘引路绕道而行。经刘同意3人上车。绕道途中,杜常富征得刘的同意帮刘开车。到遂平县石寨铺乡北街柬埔寨餐馆门前,杜常富停车叫刘下去买烟。当3人看见刘只拿一盒烟从店里出来,往车跟前走时,便商定把车开走,当即被刘敬奇发现,刘立即追赶并呼叫停车。周围群众也听到或看到这种情况。刘追了近百米未能追上,遂到石寨铺乡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杜常富等3人把车开到上蔡县黄埠东北公路上,卸下车上的三只备用轮胎藏在桥洞里。当夜又把车开到上蔡县邵店乡尹赵村,停在一个不相识的村民刘恩院里,3人离开。杜常富想找个地方准备藏车,未找到。刘恩发现来历不明的汽车后报了案,公安机关把车提走。10月21日夜,杜常富等3人到刘恩家准备开车时,派出所治安队员将杜抓获,随后又查获了三只轮胎。

    「审判」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以被告人杜常富犯盗窃罪向提起公诉。被告人杜常富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杜常富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抢夺罪。

    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常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柴油汽车一部,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杜常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杜常富等人是在距车主很近的地方把车强行开走的,车主能够并且也确实立即发现了车被开走的事实。杜等人采取的手段虽是趁人不备,但不是秘密窃取,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而符合抢夺罪的特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常富犯盗窃罪定性不准。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1995年9月20日作出刑事刑决如下:

    被告人杜常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杜常富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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