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常富等人抢夺汽车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评析」
本案被告人杜常富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与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我们认为对杜常富的行为应定抢夺罪而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和抢夺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目的,杜常富的行为究竟应定什么罪,关键是严格界定其行为的手段。
抢夺罪的手段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也就是当着财物所有者、管理者的面,趁其不注意、无防备之机公开把其财物抢走。既可以是直接从财物所有者、管理者的手中抢走,也可以是趁财物所有者或管理者不备,从他们附近将财物抢走,无论哪种情况都会被财物所有者或管理者立即发觉,知道侵害人是谁。行为人也意识到采取这种行为,财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能够立即发觉。而盗窃罪则与此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的手段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发觉,而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往往也不会立即发觉,即使很快发觉也不能确定侵害人是谁。
本案杜常富等3人虽在车主刘敬奇与汽车尚有一段距离时把车开走,但刘敬奇会立即发觉并意识到车是被素不相识的杜常富等人公然开走的,其财产所有权遭到了侵害。杜等3人在将车开走时也明知会被刘敬奇发觉,这说明其手段不是秘密的窃取,而是公然夺取,所以法院以抢夺罪对杜常富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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