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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借记卡进行消费应定何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孙某系交通银行某支行私人金融部工作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记账凭证的复核及报表发送、信用卡异地交易的授权和咨询业务。孙某利用本单位的打卡机和在本行开户的储户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行开立虚假的太平洋卡(借记卡)账户,并利用单位的磁卡读写器,将外地储户乙的太平洋磁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以甲名义开立的太平洋卡上,并修改了乙的太平洋卡密码。孙某利用同样手段将其他三名储户的太平洋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本人或捡拾他人的太平洋卡及其本人的农行消费卡(借记卡)上。上述四名储户的太平洋卡账户内的余额共计57万余元。孙某使用伪造的太平洋卡通过ATM取款及在商场消费共计27万余元。后孙某在某商城持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觉。孙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其本人伪造的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和在商场消费,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所使用的伪造的太平洋卡是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是一种金融票据,故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的伪造的借记卡,既不是信用卡也不是票据,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孙某利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修及养护的职务之便,通过使用电脑、磁卡读写器、打卡机等设备,将其他储户的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取款或消费,其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孙某通过将储户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消费、取款,属于秘密窃取银行所保管的储户的存款,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孙某虽然是交通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但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进行银行卡业务工作。孙某能够改写太平洋卡的磁条实际上是利用了能够接触上述设备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本案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诈骗要求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认识而处分财产;而盗窃案中的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而是被秘密窃取。本案中孙某将他人太平洋卡上的秘密信息复制到自己卡上,实际上是伪造行为,而其后使用伪造卡购物和取现的行为,是使支付方误认为是真卡而支付的诈骗行为。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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