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等人伪造邮票出售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何超,化名钟明,男,39岁,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1996年6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建军,男34岁,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1996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何超于1992年春天产生印制假邮票邪念后,伪造了“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北京邮票发行总公司”公章各一枚,又购买了中国人民邮政发行的“福建民居”整版邮票一张(60枚,每枚1元)。后让被告人陈建军带到武汉市7218印刷厂以集邮宣传为名进行了制版电子分色。何超、陈建军又伪造了“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并在西平县印刷厂、漯河市第一印刷厂联系晒版,均未晒成。以后何超找到遂平县个体印刷厂的刘万性、驻马店报社印刷厂等处,将“福建民居”邮票晒成印版。1993年春天,何超通过舞阳县邮电局职工万灵仙(已处理)介绍,与该县的朱二贞(在逃)合伙联系印制“福建民居”邮票。不久,朱二贞筹资与何超在河南省沈丘县冯营乡韩庄村韩洪泉、韩大军(均在逃)处,分期分批印制“福建民居”假邮票18000张(每张60枚,每枚1元),面值共108万元人民币。印制好的假邮票除一部分被朱二贞带走外,其余假邮票由何超拣出残次品烧掉,将较好的假邮票打孔后分别在河南省许昌市、南阳市等地的乡下邮电所以每张几元、十几元的价格销售,获款1万余元,全部挥霍。
「审判」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超、陈建军以营利为目的,仿照国家邮票的样式,印制假邮票冒充真邮票在社会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且伪造的邮票数量大,情节严重。被告人何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超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非法所得一万元责令退赔。
二、被告人陈建军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何超,化名钟明,男,39岁,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1996年6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建军,男34岁,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1996年4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何超于1992年春天产生印制假邮票邪念后,伪造了“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北京邮票发行总公司”公章各一枚,又购买了中国人民邮政发行的“福建民居”整版邮票一张(60枚,每枚1元)。后让被告人陈建军带到武汉市7218印刷厂以集邮宣传为名进行了制版电子分色。何超、陈建军又伪造了“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并在西平县印刷厂、漯河市第一印刷厂联系晒版,均未晒成。以后何超找到遂平县个体印刷厂的刘万性、驻马店报社印刷厂等处,将“福建民居”邮票晒成印版。1993年春天,何超通过舞阳县邮电局职工万灵仙(已处理)介绍,与该县的朱二贞(在逃)合伙联系印制“福建民居”邮票。不久,朱二贞筹资与何超在河南省沈丘县冯营乡韩庄村韩洪泉、韩大军(均在逃)处,分期分批印制“福建民居”假邮票18000张(每张60枚,每枚1元),面值共108万元人民币。印制好的假邮票除一部分被朱二贞带走外,其余假邮票由何超拣出残次品烧掉,将较好的假邮票打孔后分别在河南省许昌市、南阳市等地的乡下邮电所以每张几元、十几元的价格销售,获款1万余元,全部挥霍。
「审判」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超、陈建军以营利为目的,仿照国家邮票的样式,印制假邮票冒充真邮票在社会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且伪造的邮票数量大,情节严重。被告人何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超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非法所得一万元责令退赔。
二、被告人陈建军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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