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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万银、朱永学通过为他人介绍婚姻索取钱财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马万银,男,43岁,江苏省宿迁市人,农民,1994年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永学,男,37岁,江苏省宿迁市人,农民,1994年3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万银之妻李正芝与被告人朱永学之妻李正英系同胞姊妹,原籍四川省会东县新田乡新田村。1991年底,李正芝、李正英结伴回四川娘家期间,先后遇到本村女青年陈朝兰(时年18岁)、占顺英(时年17岁)、周自秀(时年22岁)三人。三名女青年问及江苏那边条件如何,李氏姐妹告知比四川好。三名女青年表示原随她俩来江苏看看,如有合适的就在江苏找婆家。1992年初,陈、占、周三人随李正芝、李正英及其弟李正青共6人一同来到宿迁,吃住在马万银家。当地未婚男青年听说马万银家来了三名四川女青年,纷纷托人上门介绍婚姻。数日后,经双方见面并同意,陈朝兰与蔡之怀、占顺英与张宜华、周自秀与曹民结对成婚。马万银经手向蔡之怀、张宜华各索要人民币1200元,朱永学向曹民索要人民币1200元。三名女青年婚后均生有子女,生活基本美满。1993年8月,宿迁市看守所一名在押人犯捡举马万银、朱永学拐卖妇女,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外,被告人马万银于1992年秋的一天夜里,伙同唐兵等人盗窃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胡某家生猪2头,价值人民币500余元。

    「审判」

    宿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于1994年4月26日作出(1994)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万银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00元。认定被告人朱永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元。

    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995年上半年,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组织复查案件时,发现本案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宿迁市人民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后认为,被告人马万银、朱永学通过为他人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该院于1995年12月13日作出(1995)宿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中对马万银犯盗窃罪的定罪处刑部分,撤销原判决中对马万银、朱永学犯拐卖妇女罪的定罪处刑部分,并在宣判后将两被告人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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