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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2)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的抢劫犯罪越来越严重,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有人认为,刑法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是针对车匪路霸的行为。车匪路霸,是对在交通运输领域进行犯罪活动的人的统称,其行为主要是抢劫,有的是敲诈勒索等。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抢劫行为,自然是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理应予以从严惩处,但不一定都必须加重处罚,刑法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仅将其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情形进行加重处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直接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们对公共运输安全丧失信心,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由于公共交通运输涉及人员较多、构成较复杂,社会影响面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因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刑法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形之一的立法本意。

    明确了立法本意,那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一些疑难问题的认定,就不能拘泥于单纯的字面含义,机械地理解“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法律规定,而是要紧紧把握立法精神,从实质上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乘客在出租车上抢劫司机的行为,由于其未直接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未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般不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前文所述的案件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直接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足以达到加重处罚的程度,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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