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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华用拾得的储户存折骗取存款贪污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王明华,女,24岁,河北省泊头市人,原系河北省沧县南环中路城市信用社事后监督员。1993年10月20日被逮捕。

    1993年10月8日上午,储户张俊山到沧县南环中路城市信用社取款后,将存有13000元的活期存折遗忘在信用社的柜台上。该活期存折上只有帐号,没有户名,但在信用社底帐上留有张俊山的名字和印鉴,这种情况只有信用社的有关人员和张俊山本人知道,取款时必须提供存折及张的手章。

    当天,被告人王明华将张俊山遗忘的存折拾起收藏,次日(10月9日)到个体刻字店私刻了张俊山的手章,并找到其表侄女姚苹谎称:“有个两口子闹离婚,女的偷出存折,请你帮她取款11000元。”当天上午11时许,姚苹和她父亲一起到信用社取款,王明华装着不认识他们,接过存折、取款凭条和手章,为他们填写了传票,交给出纳员李华。李华问王明华:“这钱打招呼了吗”(按信用社规定,取大额现金要事前打招呼)?王说:“昨天就打招乎了”。李华取出11000元交给王,王交给取款人。随后王明华借故提前下班,从姚苹家将款要到手,用于还债和自用,并于10月12日以“王华”的名义存款7500元。

    张俊山回家后发现存折丢失,回想是丢在信用社了,认为信用社的人都认识自己,不会出事,因而没有及时去取。10月12日,张俊山到信用社查询此事,王明华告诉他其活期存款已被别人取走了11000元。张说:“我自己来取款还得先打招乎,别人来取款怎么就取走了呢”?王明华说:“别人拿你的存折来取款,我们就取给人家,这事我们管不着。”经查对,取款单上盖的印章与张的手章不符。张即向信用社主任庞顺海反映此事,庞向王明华等人查询时,王未讲事实真相。10月13日,庞让王明华等人到县检察院写事情经过,王仍未如实交代。当晚,经公安局做思想工作,王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出以“王华”名义存入的7500元活期存折一张。县检察院于10月14日立案。立案后至10月21日,王明华的丈夫和亲属又交出赃款3500元。至此,赃款已全部退回,交给信用社。

    「审判」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华身为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拾得储户遗忘的存折后不交给失主,反而趁失主未挂失之机,私刻储户手章,编造谎言,利用职务之便,委托他人从信用社骗取存款1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王明华系利用拾得的存折实施犯罪,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3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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