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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信建国,男,33岁,河北省武邑县人,原系武邑县清凉镇胜利磷肥厂(个人承包的校办工厂)厂长。1991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秋顺,男,33岁,河北省武邑县清凉店乡于寺村农民。1991年6月29日被逮捕。

    1989年1月16日,被告人于秋顺的妹夫代立波(北京市平谷县农民,已判刑),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盗窃“雅马哈”125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代将此车开到河北省武邑县交给于秋顺销售,得赃款人民币2900元。 1990年1月10日夜,代立波伙同李新国(已判刑)在北京市西城区太玉胡同,盗窃“长安”面包车1辆,价值人民币3.8万元;又在北京市阜外北街,盗窃“铃木”100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尔后,代立波将这两辆机动车开到河北省武邑县,交给于秋顺、信建国销售,得赃款人民币1.31万元。 被告人于秋顺、信建国明知汽车和摩托车是代立波等人盗窃得来的赃物,不仅为之销售,而且向代立波等人出谋划策,说:“面包车、摩托车在农村好卖,没有牌照也行。”他们还向代立波等人提出哪些型号的车好卖,价格是多少,保证销售,并且将信建国的住地作为窝赃、销赃的地点。此后,代立波等人即按照于、信二人提出的车型大肆盗窃机动车。自1990年2月至12月间,代立波等人单独或结伙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宣武区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地,先后盗窃各种面包车15辆、摩托车8辆、卡车1辆,共计价值56.95万元。所窃的这24辆机动车,除2辆面包车被扔弃外,代立波销售5辆,信建国销售13输,于秋顺销售4辆,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综上,被告人信建国除为代立波等人销售赃物机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8万元外,还与代立波等人共谋盗窃机动车13辆,价值人民币40.9万元,销赃后从中共得赃款人民币8100元。被告人于秋顺除为代立波等人销售赃物机动车2辆,价值人民币1.05万元外,还与代立波等人共谋盗窃机动车4辆,价值人民币6.55万元,销赃后从中共得赃款人民币3100元。

    「审判」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信建国、于秋顺明知机动车是犯罪分子盗窃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赃罪;在销赃的过程中又为盗窃分子出谋划策,提出盗窃车辆的型号及销赃价格,并为盗窃分子提供窝赃、销赃的地点,积极为之销赃,已属盗窃的共犯,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2年8月10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信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于秋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信建国、于秋顺均不服,以未参加盗窃、不是盗窃共犯、原判定性不准为理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信建国、于秋顺的定罪准确,但量刑偏重。信、于二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信、于二人否认是盗窃共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于1992年11月14日依法改判如下:(一)信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于秋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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