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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迟晖,男,32岁,山东省文登县人,原系国家医药管理局招待所司机。1978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4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关达,男,30岁,北京市人,原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民警。1992年4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建设,男,31岁,山东省东阿县人,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南营房8栋30号。1978年7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84年1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1992年4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迟晖因非法贩运的香烟被没收,怀疑是郭成相(因犯盗窃罪另案处理)举报所致,遂与被告人王建设合谋报复。王带迟找被告人关达帮忙,欲非法占有郭成相非法贩运来京的香烟。在预谋过程中,迟晖向关达提供了郭曾盗窃一辆汽车的线索,并对关说:“你把郭成相抓起来,可以破这个案子,我们也可以‘黑’他的货。”三人商定,待郭成相贩运香烟来京后,由关达在郭提贷途中对郭采取拘捕行动,再设法窃取其携带的提货单。

    1991年12月13日,迟辉将郭成相已来京的情况告诉了关达,并带关指认了郭成相及其住址。12月16日,郭成相等人开车前往广安门集装箱货场提货,关达带领不明真相的民警乘王建设提供的出租车将郭截住,并以郭盗窃汽车为由将郭带到月坛派出所审查。尔后,关达避开他人,将郭成相放在汽车内的提货单和一张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迟晖。

    1991年12月18日,迟晖、王建设用该提货单和介绍信(由迟晖填写了姓名及内容)将郭成相等人非法贩运来京的138箱“希尔顿”牌香烟全部提走,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迟晖、王建设通过王建平(另行处理)将香烟销售,共获赃款人民币23万余元。后由迟晖分赃,迟得赃款人民币15万余元,分给关达人民币4万元,分给王建设人民币3万余元,分给王建平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回。

    「审判」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晖、王建设曾因犯罪和违法行为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后仍不思侮改,又与被告人关达相互勾结,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均应从重惩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2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迟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关达、王建设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查获的款物系非法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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